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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减刑案件十大典型案例

2022-12-12 15:59:04      来源:梅州日报

减刑、假释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罪犯积极改造、回归社会,实现刑罚目的,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具有重要意义。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工作,进一步落实两高两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要求,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运用“六项举措”,持续推进实质化审理和审判公开,确保每一起减刑、假释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今年以来,审结减刑案件971件,不予减刑及退案率6.59%,裁定减刑的幅度变更率49.17%。积极督促财产性义务履行,在全面审查罪犯改造表现的基础上,督促罪犯主动履行财产性义务金额2800多万元。严审“三类罪犯”案件,全面落实“五个一律”要求,审结23件“三类罪犯”减刑案件中,幅度从严及退案10件。加强庭审公开与实质化审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重点案件庭审,通知狱警、罪犯等86名证人出庭作证。多渠道核实证据“三性”,采取讯问、抽查、函询等庭外调查方式进一步核查证据材料的案件242件。促进案件源头规范办理,建立法院、检察、司法、监狱常态化联席会议机制,健全各环节制约监督机制。提升办案社会效应,针对部分“有违法所得,但未经判决追缴、退赔义务”的罪犯,与有关单位合力督促罪犯主动履行以消弭犯罪后果,促进社会治理和社会稳定。

为进一步巩固深化整治减刑假释顽瘴痼疾成果,发挥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及教育引导作用,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减刑案件十个典型案例,包括2个依法不予减刑案例和8个依法从严减刑案例,彰显了梅州中院坚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减刑、假释制度功能充分发挥的审判理念。

【案例一】

罪犯林某茂减刑案

——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经教育引导后仍不悔改的,依法不予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林某茂,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被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1次。刑罚执行机关于2022年3月以林某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获得表扬14次,已履行罚金3000元,狱内个人账户余额9608.86元。

二、裁判结果

梅州中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林某茂虽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取得良好的考核奖励,但其在狱内账户余额较高的情况下,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且经刑罚执行机关教育引导后仍不主动申请用账户余额缴交罚金,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依据不足,故依法裁定对罪犯林某茂不予减刑。

【案例二】

罪犯苏某伟减刑案

——超额消费且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的,依法不予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苏某伟,因犯抢劫罪于2017年10月被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0440.8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于2021年11月以罪犯苏某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苏某伟在本次考核期间获得表扬7次,月均消费超标,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二、裁判结果

梅州中院经审理认为,罪犯苏某伟因犯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应当从严减刑。该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虽能遵守监规并取得一定的劳动改造成绩,但其考核期间的月均消费金额明显高于规定标准,却一直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依据不足。综合考察影响减刑的各种因素,裁定对罪犯苏某伟不予减刑。

【案例三】

罪犯张某松减刑案

——实施数罪且具有多种法定从严情形的,从严掌握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张某松,因犯故意伤害罪、绑架罪、盗窃罪、妨害公务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收购赃物罪,数罪并罚,于2001年7月25日被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发现漏罪,于2006年9月27日被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对罪犯张某松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期间减刑4次。刑罚执行机关于2022年3月以罪犯张某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

经审查,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获得表扬6次,罚金已缴纳。

二、裁判结果

梅州中院经审查认为,罪犯张某松在服刑考核期间,虽能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改造并取得一定考核奖励,但该犯具有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两种法定从严减刑情形,依法应当从严减刑。该犯实施九项犯罪,主观恶性深及人身危险性大,且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被判刑。综合考察影响减刑的各种因素,对其仍需延长考核期,进一步加强思想教育改造。故决定将本案退回刑罚执行机关。

【案例四】

罪犯杨某付减刑案

——主观改造表现材料存疑且未作合理说明的,从严掌握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杨某付,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于2021年11月以罪犯杨某付在服刑考核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

经审查,罪犯杨某付在本次服刑考核期间获得表扬5次,罚金已缴纳。

二、裁判结果

梅州中院经审查认为,罪犯杨某付在服刑考核期间虽取得一定的考核成绩,但其文化教育考试、保证书、承诺书及入监登记资料的书写笔迹均不一致,并非其一人所书。该犯主观改造表现材料存疑且未能作出合理说明,目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依据不足,对其从严掌握减刑。故决定将本案退回刑罚执行机关。

【案例五】

罪犯陈某强减刑案

——证据材料不具备“三性”要求的,依法予以退案

一、基本案情

罪犯陈某强,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于2022年5月以罪犯陈某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

经审查,罪犯陈某强在本次服刑考核期间获得表扬5次。

二、裁判结果

梅州中院经审查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交了罪犯陈某强缴纳罚金的票据及原判法院《关于罪犯陈某强财产刑执行情况及履行能力的复函》,以证明该犯已缴纳罚金。但该票据记载信息与复函内容相互矛盾,且票据印章模糊,证据材料不符合“三性”要求,应由执行机关进一步核实该犯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故决定将本案退回刑罚执行机关。

【案例六】

罪犯方某希减刑案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且犯多罪的,依法从严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方某希,因犯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假币罪,出售假币罪,于2011年10月8日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三次。刑罚执行机关于2022年5月以罪犯方某希在服刑考核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方某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本次考核期间获得表扬8次,缴纳罚金44000元。

二、裁判结果

梅州中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方某希在服刑考核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改造上取得良好的考核成绩,能主动履行财产刑,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条件。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但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具有多个法定从严减刑情节,应对其从严减刑。综合考察影响减刑的各种因素,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案例七】

罪犯郑某楷减刑案

——财产性判项尚未履行完毕的,依法从严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郑某楷,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1日被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949794.79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于2022年9月以罪犯郑某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某楷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本次考核期间获得表扬10次。

二、裁判结果

梅州中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郑某楷已执行刑期达四年六个月,在服刑考核期间主观上能认罪悔罪,客观改造上取得良好的考核成绩,具有一定的悔改表现,但该犯财产性判项尚未履行完毕,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综合考察影响减刑的各种因素,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案例八】

罪犯陈某秋减刑案

——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骨干分子,依法从严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陈某秋,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赌博罪,数罪并罚,于2012年8月19日被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3次。刑罚执行机关于2022年10月以罪犯陈某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本次考核期间获得表扬6次,罚金已缴纳。

二、裁判结果

梅州中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陈某秋在服刑考核期间有一定的悔改表现并取得良好的考核奖励,罚金已缴纳,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条件。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但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且系骨干分子,犯罪行为影响恶劣,具有从严减刑情形,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综合考察影响减刑的各种因素,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

【案例九】

罪犯余某雄减刑案

——对实施毒品犯罪的累犯,依法从严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余某雄,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于2019年7月1日被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于2022年9月以罪犯余某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某雄在服刑考核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本次考核期间获得表扬5次,罚金已缴纳。

二、裁判结果

梅州中院经审理认为,罪犯余某雄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能认罪悔罪并取得一定考核奖励,财产刑已履行完毕,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条件。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但该犯系累犯,且属毒品类罪犯,具有从严减刑情形,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综合考察影响减刑的各种因素,裁定对其减刑四个月。

【案例十】

罪犯邓某明减刑案

——暴力性犯罪又违反监规纪律的,从严掌握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邓某明,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1月2日被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5次。刑罚执行机关于2022年5月以罪犯邓某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某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本次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9次,于2019年11月因打架受记过处分,受处分后经教育能认识错误,加以改正,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

(二)裁判结果

梅州中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邓某明在服刑考核期间主观上能认罪悔罪,客观改造上取得一定的考核成绩,受处分后经教育引导,能认识错误,端正思想,积极改造,表现良好,符合减刑条件。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鉴于该犯原犯暴力性犯罪,考核期间有违纪行为,对其减刑从严掌握。综合考察影响减刑的各种因素,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梅州日报记者:李盛华

通讯员:梅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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