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下午,丰顺法院圆满执结一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顺利将涉案的“法拍房”交付到竞买人黄某龙手中。5月10日,竞买人黄某龙致信,向丰顺法院党组以及执行局干警表达由衷的感谢。该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8年3月,徐某辉、兰某夫妇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使用最高额贷款额度80万元,并约定了年利率、还款方式以及违约条款等内容。借款人徐某辉、兰某夫妇将自己名下位于丰顺县汤坑镇河唇街的某处房地产权抵押给该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8年3月30日,某银行按照约定向借款人发放80万元贷款。但是,徐某辉、兰某夫妇未依约及时偿还利息。某银行经催收未果,于2020年3月起诉至丰顺法院。2020年4月15日,丰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原告某银行与被告徐某辉签订的借款合同;判令被告徐某辉、兰某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80万元及相关利息;原告某银行对被告徐某辉、兰某提供抵押的位于丰顺县汤坑镇河唇街的某处房地产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判决生效后,徐某辉、兰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2020年5月26日,某银行向丰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丰顺法院立案后,经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所有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房地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0年12月,丰顺法院通过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该房产进行公开拍卖。2021年1月22日,竞买人黄某龙以最高成交价人民币806000元竞得该房产。拍卖结束后,丰顺法院于2021年2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腾退公告,要求其于2020年2月20日自行搬离该房屋,但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拒绝搬离。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了解到该房产是被执行人及其家属一家五口的唯一住房,同时被执行人徐某辉系肢体4级残疾人,其女儿徐某莹系肢体3级残疾人,徐某辉的母亲已70岁。因临近春节,考虑到被执行人家庭的实际情况,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和司法为民宗旨,为了最大限度维护申请执行人、竞买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所需,执行干警多次与申请执行人、竞买人、被执行人沟通协调,并对被执行人及其家属进行妥善安置,最终,被执行人徐某辉同意自行腾退房屋。
2021年5月8日下午,被执行人徐某辉及其家属将房屋内所有物品搬走,并在房产交接书中签名确认将房产正式移交给竞买人黄某龙。至此,该案得到圆满执结。
执行是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在执行过程中,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的有效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