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梅州两级法院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劳动争议纠纷,为统筹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畅通劳动维权“绿色通道”,加强劳动审判专业化建设,2021年以来依法公正高效审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8件、劳动争议民事案件1019件、劳动社会保障行政案件83件;健全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与人社、工会、工商联等搭建劳动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常态化开展巡回审判、上门送法活动,将劳动争议纠纷化解在诉前;持续开展根治欠薪专项行动,帮助追回欠薪2997.97万元,让劳动者既安“薪”又安心。“五一”劳动节前夕,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积极引导和帮助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提示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全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这些案例涉及劳动报酬、培训费用、工伤保险、劳动碰瓷、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等内容。
——张某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无固定上班时间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王某秀与某灯饰店劳动争议案
——张某元与某医院劳动争议案
——某劳务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凌某华与汤某龙、北京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梁某某与某电路公司劳动争议案
——陈某某等93人与梅州某食品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非诉强制执行案
——张某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8年6月至2019年11月,张某伦向某建筑劳务公司、某建设集团承包梅州某小区部分非主体“批灰墙”工程,并将该劳务转包给孙某武班组。在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张某伦与建筑劳务公司、建设集团结算工程款并挪作他用。2020年9月,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张某伦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支付工人工资。后张某伦采取逃跑、藏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孙某武等19人劳务工资共60.89万元。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张某伦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拖欠的工人工资,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张某伦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将犯罪所得退赔给各被害人。
劳动报酬是务工人员维持生计的基本保障。本案中,被告人采取逃匿手段拒不支付工资,既侵犯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又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人民法院严厉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充分发挥司法保护民生的职能作用,为市场秩序的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无固定上班时间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王某秀与某灯饰店劳动争议案
2021年6月起,陈某生在某灯饰店从事运送、安装灯具、五金、卫浴等工作,未签订用工合同和劳务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同年11月,陈某生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在运送货物期间发生车祸,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因灯饰店拒绝工伤认定申请、支付工亡待遇,陈某生的妻子王某秀申请劳动仲裁。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陈某生与灯饰店自2021年6月至11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裁决。灯饰店不服遂向法院起诉。
蕉岭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某生与灯饰店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陈某生从事运送、安装货物的工作是灯饰店业务的组成部分,均由灯饰店安排;其领取的工资、提成等报酬是灯饰店行使对职工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依法判决认定灯饰店与陈某生自2021年6月起至2021年11月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灵活用工形式不是用人单位规避劳动法律责任的“挡箭牌”。人民法院遵循劳动关系从属性的判断路径,依法认定无固定上班时间的陈某生与灯饰店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让劳动者合法权益不落空,促进灵活用工、居家办公等新业态发展。
——张某元与某医院劳动争议案
张某元在某医院从事麻醉科医师岗位工作。2018年8月,张某元与医院签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约定张某元完成培训后,必须无条件回医院相关专业岗位工作至少5年,未满5年提出辞职或调离的应支付包括基本工资、住宿补助、个人绩效等全部培训费用。张某元接受培训后,于2021年7月底向医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决张某元向医院支付违约金57.27万元。张某元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某元在培训结束后未满5年提出解除与案涉医院的劳动合同关系,违反了合同约定服务期义务,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医院向张某元支付的基本工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均属于张某元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获得的劳动报酬和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协议中将基本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培训费用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判决张某元向医院支付违约金5.6万余元。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等,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协议中将工资、社保、公积金等纳入培训费用的条款无效,有力保障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某劳务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某劳务公司承包梅州某房地产项目工程。2021年10月,冯某松在为该工程工作时不慎从施工架摔下受伤。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冯某松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用人单位为劳务公司。经鉴定,冯某松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务公司向冯某松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但劳务公司认为其已将工程转包给周某,不承担冯某松的工伤保险责任,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案涉劳务公司应承担冯某松的工伤保险责任。依法裁定驳回劳务公司的申请。
工程建设项目经违规转包、分包后,工人往往因难以理清层层转分包的关系而找不到用工主体,寻求司法救济困难重重。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判决违法转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实现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律制度的优越性。
——凌某华与汤某龙、北京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1年7月,汤某龙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该三轮摩托车所有人是北京某公司)调度共享单车时,与凌某华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凌某华受伤住院治疗。《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汤某龙负主要责任,凌某华负次要责任。后凌某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汤某龙、北京某公司等共同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江西某公司聘请汤某龙从事单车调度工作,按月支付服务费,并与天津某公司约定调度员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由其承担责任。现汤某龙在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损伤,属职务行为,应由江西某公司承担责任。案涉无号牌电驱动三轮车所有人北京某公司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依法判决北京某公司与江西某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共同赔付10.30万元给凌某华,江西某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外赔付1.60万元给凌某华。
人民法院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法合理认定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单位的责任,推动健全新业态用工综合治理机制,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平台经济可持续发展。
——梁某某与某电路公司劳动争议案
2021年9月,梁某某入职某电路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12月,公司为梁某某重新安排工作岗位,梁某某不同意调岗并办理离职手续。后梁某某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工资等共7.64万余元。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梁某某自2011年至2014年在深圳与5家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自2021年3月起在梅州与6家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均通过仲裁或诉讼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赔偿。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梁某某与用人单位维持劳动时间短,频繁更换用人单位,提出赔偿理由相对固定,在多家用人单位发生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其有别于一般劳动者。其行为存在以劳动仲裁及诉讼收入为生之嫌疑,有违劳动法和民法典中的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在法律上应给予否定性评价,遂判决驳回梁某某的诉讼请求。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个别劳动者利用用人单位法律意识弱、用工不规范等管理漏洞,故意制造劳动争议以获取额外利益,是典型的“劳动碰瓷”行为。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亦有悖于劳动法立法初衷。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有效遏制“碰瓷式”维权,推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投资兴业的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
——陈某某等93人与梅州某食品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
梅州某食品公司是经营十余年的老牌烘焙企业,受疫情影响以及公司经营不善原因于2021年7月停产关闭,拖欠陈某某等人工资。当月,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联合区总工会通过“诉前联调+司法确认”方式,促使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生效后,公司仍未履行义务,陈某某等93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额93万余元。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梅州某食品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及时查封拍卖公司名下的6间店铺及设备,依法强制公司股东缴交未到位的注册资金,执行到位金额共73万余元,按各自申请标的额的77%进行分配。同年10月29日,法院为93人发放欠薪,案件圆满执结。
劳动者的权利不能只是“纸上权利”,更要变成“真金白银”。人民法院对欠薪案件实行优先立案、多元解纷、快速执行,形成兑现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让劳动者打官司无后顾之忧,展现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力度、速度、温度。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非诉强制执行案
黄某方等8人系梅州某餐饮公司员工,因公司拖欠其工资,遂向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投诉。兴宁市人社局经立案调查,查明该公司拖欠黄某方等8人工资共3.94万元,先后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理告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公司足额支付工资。但公司逾期未履行支付拖欠工资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2022年6月,兴宁市人社局遂向法院提出行政非诉执行申请。
兴宁市人民法院生效裁定认为,兴宁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对案涉《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中确定的梅州某餐饮公司应足额支付黄某方等人工资的事项准予强制执行。2022年8月,法院立案受理兴宁市人社局强制执行申请,依法向案涉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冻结对公账户。同年9月,公司拖欠工人的工资全部履行到位,案件顺利执结。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人民法院通过审查行政非诉执行的合法性,依法支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执法,助力行政机关纠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