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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检察机关办理的一黑恶犯罪案例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

2024-07-31 09:01:13      来源:梅州日报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工程建设领域黑恶犯罪典型案例,包括3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1起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涵盖拆迁、土方、建材供应等黑恶犯罪常见多发环节,既包括家族式黑社会性质组织,也包括非家族式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梅州检察机关办理的曾某雄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入选。

家族成员形成涉黑组织

20世纪90年代,曾某雄及其家族成员开始涉足梅州市五华县建筑行业,参与当地一些工程项目建设。2003年,曾某雄为争夺某工业园的工程项目,殴打工程老板廖某菓致其轻伤,迫使其放弃该项目。曾某雄因此事被判刑,但其在缓刑考验期间,为控制工业园工程,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2005年,为推进工业园的项目施工,曾某雄纠集曾乙等人持械殴打进行土地维权的周某茂、曾甲辉等村民,造成曾甲辉重伤、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该案中曾某雄方未受到任何处理,周某茂方因其他案件被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自此,曾某雄犯罪团伙在该工业园及周边地区取得强势地位并树立非法权威,以曾某雄为组织者、领导者,曾乙、曾某雄外甥李某东、包甲明、包乙明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此后该组织利用非法影响力继续在工业园区强揽工程牟利,不断发展壮大。

曾某雄次子曾甲因犯抢夺罪被判刑,于2010年2月刑满释放后,协助曾某雄管理工程项目,依托其父亲曾某雄出资和前期形成的非法影响力,先后成立五华县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外挂商号某酒吧)等企业,并以该酒吧等为聚集地,纠集曾某祥、李某等18名有前科、吸毒劣迹的社会闲散人员,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

有组织地实施19起犯罪行为

其间,曾某雄为攫取更大经济利益陆续成立五华县某实业有限公司、五华县某建设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均由其家族成员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该组织成员大多在某酒吧担任内保或者在上述相关公司任职,接受组织的领导和管理。该组织利用其非法影响力以及暴力威胁手段承揽工业园的厂房建设、土石方、混凝土、爆破等工程牟取暴利,并将所获经济利益用于组织成员福利、娱乐、购买作案工具等,以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

该组织长期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欺压残害百姓,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19起犯罪行为及大量违法活动,造成2人重伤、11人轻伤及多名群众受伤的严重后果;在多个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以暴力为依托,组织多名成员到施工现场站场造势,强行施工。

该组织通过实施前述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在某工业园周边地区取得强势地位并树立非法威信,对工业园及周边地区的群众形成心理威慑,致使众多违法犯罪活动的被害人及相关群众不敢举报、控告,对当地工程建设形成非法控制,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期间,为壮大产业、谋取更多利益,曾某雄、曾乙在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通过挖毁、填埋林地及混凝土硬底化、兴建建筑物等方式,逐步对涉案农用地进行开发建设,造成涉案农用地原有耕作层、山体排水系统被毁坏,原有种植条件和生态系统被严重破坏。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冻结和扣押了涉案银行资金、保险理财产品等约1900万元,依法对116处不动产和166辆汽车、重型工程车等限制交易,对未结清工程款约1.79亿元进行截留。

组织者领导者获刑25年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经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移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平远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月30日向平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刑事被告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10月27日,平远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犯罪,判处组织者、领导者曾某雄、曾甲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罚;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六年八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和相应财产刑;判决曾某雄、曾乙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1200余万元,承担鉴定评估费用,并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宣判后,曾某雄、曾甲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2023年4月23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梅州日报记者:李盛华

通讯员:梅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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