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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1件入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高质效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2024-06-25 08:49:58      来源:梅州政法

近年来,广东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在毒品刑事办案中的协作配合,努力提升在涉毒资产查处、惩治新型毒品、寄递毒品犯罪、加强法律监督等方面的能力,案件质效不断提高。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警示效应,提升群众尤其是青少年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在第37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现将“陈某南、梁某辉等人贩卖毒品、洗钱案”等6件高质效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其中,梅州市检察院办理的“钟某创等六人贩卖、制造毒品案”入选。

案例详情

钟某创等六人贩卖、制造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制造毒品  追诉漏罪漏犯  多级联动  一体化办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钟某创,男,1981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庄某雄,男,1977年出生,个体司机。

被告人刘某秉,男,1988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陈某亮,男,1972年出生,个体司机。

被告人孙某,男,1969年出生,个体经营户。

被告人陈某波,男,1965年出生,个体经营户。

2016年7、8月间,同案人蔡某亮(已判决)伙同他人在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金石镇远光村一闲置工场内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之后,蔡某亮联系钟某创帮忙销售其制造的甲基苯丙胺。同年8月22日下午2时许,钟某创联系到购买毒品的下家陈某平(另案处理),约定交易20千克甲基苯丙胺,钟某创让刘某秉驾车载其和蔡某亮,三人一同前往潮州市潮安区沙溪镇沙溪高速公路出口与陈某平交易毒品。后双方成功交易甲基苯丙胺20千克。同日19时许,庄某雄打电话给钟某创,说他的朋友“手机佬”要100千克甲基苯丙胺。钟某创遂联系蔡某亮购买其制造的甲基苯丙胺,再贩卖给“手机佬”。预定好毒品交易时间、地点等后,钟某创让刘某秉驾车载其到广东省陆丰市博美广场,上了“手机佬”的车收取毒资,与庄某雄、“手机佬”一起到陆丰市甲子镇将毒资交给蔡某亮,又让刘某秉载庄某雄去上述沙溪高速公路出口等他们,钟某创、蔡某亮、“手机佬”则驾驶另外一辆汽车前往沙溪高速公路出口拿毒品。后双方成功交易甲基苯丙胺100千克。蔡某亮等人在潮州市制造并贩卖后剩余的57.8千克甲基苯丙胺及制毒原料、工具,由同案人孙某勇(已判决)转移藏匿,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6年2月,同案人黄某迎(已判决)雇请陈某亮为其制造甲基苯丙胺,并冒用他人身份租赁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某小区某房。期间,陈某亮纠集孙某、陈某波、钟某创共同制毒。同年4月,黄某迎指使同案人租赁中山市小榄镇祥兴路43号厂房(以下简称43号厂房),准备好制造毒品所需工具及材料,将陈某亮、孙某、陈某波、钟某创等人接到43号厂房,上述人员按照分工开始制造甲基苯丙胺。制毒完成后,陈某亮、孙某、陈某波、钟某创在获得黄某迎支付的制毒报酬后离开。黄某迎安排同案人陈某林、杨某(均已判决)清理43号厂房并将制毒工具及甲基苯丙胺半成品转移至前述中山市东升镇某小区某房,于同年6月11日至12日纠集蔡某平(已判决)、陈某林等人继续制毒。同月13日21时许,民警在该房扣押相关毒品。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18年11月2日,被告人陈某波、孙某、庄某雄、陈某亮、刘某秉、钟某创因制造毒品罪被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五年。钟某创等人上诉后,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除本宗制毒事实外,钟某创等人在潮州涉嫌贩卖毒品及在中山涉嫌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未被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存在漏罪。经两级院沟通协调,2021年11月1日,梅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钟某创、刘某秉、庄某雄犯贩卖毒品罪,陈某亮、陈某波、钟某创、孙某犯制造毒品罪,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2月15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钟某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庄某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无期徒刑。钟某创等人上诉后,2023年12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钟某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庄某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无期徒刑。

(一)审查发现漏罪漏犯,深挖细查,精准追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逐个梳理,逐事对比全部案件材料,全面掌握多人多起毒品案件全貌,深挖细查发现漏罪线索。经细致审查,认为认定钟某创等人在潮州贩卖毒品、在中山制造毒品的证据已达到起诉标准,确有追诉必要。随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出核查钟某创等人漏罪情况的通知,要求梅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全案可能存在的贩卖、制造毒品罪一并予以审查,依法作出决定。

在省检察院的指导下,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联合梅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负责同志,与原办案单位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禁毒大队办案同志一起会商案情,从案件管辖、法律适用、事实认定、证据收集等方面进行研判,打消公安人员的疑虑和顾虑,最终决定由该局层报市局、省公安厅,将潮州贩卖毒品案和中山制造毒品案指定由该局侦查,确保取证程序合法合规。

(二)注重讯问策略,再追漏犯,有力指控犯罪。一审开庭时,公诉人通过讯问技巧,发现被告人供述、辩解的矛盾,当庭指出被告人翻供均没有正当理由或者没有证据予以佐证。尤其是当公诉人发现被告人陈某亮在接受法庭讯问时虽然翻供,但其内心犹豫不决时,通过法庭现场的法制教育后,让法警将其暂时带离法庭后再次接受讯问,攻破其心理防线,被告人陈某亮当庭承认伙同钟某创等人在中山制造毒品的犯罪事实,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

在本案二审阶段,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提审讯问六名被告人时,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法律、道德、亲情等方面教育,在强大的政策攻心下,部分被告人作出了有罪供述,被告人孙某主动检举中山制造毒品犯罪中,尚有一名制毒师傅林某懋未归案,其掌握这名制毒师傅的具体情况,请求戴罪立功。承办检察官将相关线索转交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现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已对林某懋涉嫌制造毒品一案提起公诉,至此,中山制造毒品案件中的所有毒贩均已落网。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应注重深挖犯罪全链条,善于从犯罪事实和证据中挖掘、发现线索,提高追诉毒品犯罪的主观意识和办案能力,积极追诉漏罪漏犯。要注重讯问技巧,加强政策攻心,强化庭审指控,争取良好的庭审效果。各级检察机关必须加强上下联动,切实提升办案质效,形成打击毒品犯罪合力。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协调、指导,通过接力追诉等方式,实现司法办案不枉不纵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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