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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惠军出庭应诉一审行政案件

2020-08-08 11:39:49      来源: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月5日,市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顺、李某妮诉被告梅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撤销纠纷一案,市政府副市长宁惠军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市中院副院长王利珍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审理。
  2020年5月6日,原告李某顺、李某妮不服第三人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梅州某品牌产业园有限公司的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向被告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6月9日,梅州市人民政府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两名原告不服,遂向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宁惠军副市长针对两名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并作最后综合发言,认为原告不是适格的申请人,涉案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市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案件将择日宣判。
  此次市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市政府负责人首次出庭应诉,充分体现市政府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重视,有利于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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