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院办理了多宗涉及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件,发现有人法律意识淡薄,有人抱有侥幸心理……本期,我们来聊聊涉及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案例。
事情要从2019年初,房某与石某(另案处理)认识开始……
石某提出提供客户信息资料给其注册公司使用可获利800元;提供客户整套公司材料卖给他可获得2500元报酬。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份起,房某安排公司员工黄某用陈某、林某等十多人所提供的身份信息资料办理了30多份工商营业执照和60多个银行对公账户(包括对应的网银、U盾)及登记相对应的公司。办理完成后,陈某、林某等人以每套3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将这些国家机关证件出卖给房某获利。房某收购后以每套800元至3000元不等的价格将这些国家机关证件出卖给石某,从中获利共2万多元。
员工黄某成功办理一个工商营业执照或银行对公账户,可获得25元提成,共获利1000多元。
提供自己身份信息的陈某、林某分别获利2500元、1000元。
判决结果
一、房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二、黄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三、陈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四、林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1
本案被告人为非法获利,申领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号并出售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2
随意买卖银行卡、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的行为,不仅严重影响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还为各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便利,成为信息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司法机关必将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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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群众,在网络信息发达的时代,应保护好个人信息,不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借给他人使用,坚决不受他人利益怂恿买卖与个人相关的证件。
随意买卖手机卡、银行卡、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等个人相关证件的行为,将会带来如下危害:
01
面临“断卡”惩戒
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手机卡,且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造成损失的失信用户,三大基础运营商实施只保留一张电话卡,5年内不得办理手机卡入网业务的惩戒措施;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实施5年内不得新开立账户、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的惩戒措施。同时,纳入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管理,录入个人征信。
02
面临牢狱之灾
买卖工商营业执照,可能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可能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含提供银行卡及对公账户的行为)等帮助,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以上行为轻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重则处三上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均还要并处罚金。
下期见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