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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法院:善用家事调查员制度,助力法官明断家务事

2024-04-10 18:57:01      来源:梅州政法

  近日,兴宁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过程中,向兴宁妇联发出《家事案件调查委托函》,委托两名由当地妇联干部担任的家事调查员到辖区开展家事调查,并出具家事调查报告,法官参考报告内容依法妥善审结案件。

  外省籍的张女士带着其婚前生育的儿子小明与兴宁籍的刘先生领证结婚,婚后双方未再生育子女,年幼的小明一直跟随两人在兴宁生活,张女士和儿子小明的户口随迁至刘先生处。2021年6月,张女士与刘先生产生夫妻矛盾后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刘先生多方寻找未果,小明则由刘先生及其母亲共同照顾,目前就读于家附近的一所幼儿园。2024年1月,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妻子张女士离婚并由其负责抚养小明。

  兴宁法院受理案件后,因被告张女士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为查清案件情况,承办法官依职权向当事人所在辖区的家事调查员发出《家事案件调查委托函》,委托其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小明的抚养、学习情况等进行调查。家事调查员接受委托后,通过走访当事人所在村委的干部、小明就读幼儿园的老师等方式对委托事项进行调查,随后第一时间向法院出具家事调查报告。法官参考家事调查报告中查明的张女士长期离家不履行妻子及母亲的义务以及刘先生与小明已形成长期抚养教育关系的事实,一审依法判决刘先生与张女士离婚,小明由原告刘先生负责抚养。

  近年来,兴宁法院联合兴宁妇联共建家事调查员制度,在审理家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引导家事调查员充分发挥自身熟悉社情民意、易于沟通的优势,协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共同促进家事纠纷得到公正、高效、多元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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