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民事案件管辖争议典型案例,包括了互联网购物平台格式合同管辖条款效力认定、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清算责任纠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的管辖以及仲裁协议的审查等方面,集中反映处理新型、疑难管辖权类程序性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规则,体现广东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民事案件管辖争议,依法维护民事诉讼管辖秩序,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益实践。
此次共发布12个案例。其中,在邹某、何某诉某科技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严格审查互联网购物平台制定的《服务协议》等格式合同,认定购物平台未对管辖条款尽提请注意义务,该管辖约定无效,依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某贸易公司与某装配公司、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明确了债务人的管辖利益不应因债权转让行为而遭受损害,仍应依照原债权债务关系确定管辖法院,依法维护了管辖秩序。在某保险公司与张某某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中,法院厘清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人理赔后起诉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第三者赔偿的,应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确定管辖,为类案审理提供了规则指引。
近年来,广东高院坚持“如我在诉”理念,不断优化诉讼服务质效,印发了《广东法院上诉案件移送管理规定》,明确上诉案件移送流程和结案时间标准。同时,针对全省法院管辖案件的办理程序等问题,通过完善管辖类请示案件与下级法院的沟通协调机制,制定管辖案件报请工作办法等,不断完善逐级协商制度,防止随意移送管辖,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离婚后财产纠纷可以适用协议管辖
——梁某与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梁某与温某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履行协议发生争议可向女方梁某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后,温某拒不履行协议,梁某遂向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温某履行协议。该院审查认为,离婚协议具有人身属性,不符合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约定管辖的情形,故本案不适用约定管辖,梁某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遂裁定对梁某的起诉不予受理。梁某不服,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梁某与温某已解除婚姻关系,现梁某因双方离婚后财产问题提起诉讼,故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可以适用协议管辖制度。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发生争议可向女方梁某所在地法院起诉,故双方选择由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意思表示明确,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应认定有效,本案应依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管辖。故本案应由梁某所在地法院管辖。遂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典型意义 本案依法确认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后,单独就财产分割问题引发纠纷的,可依法认可当事人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包括原告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等法院管辖,即离婚后财产纠纷可以约定管辖协议。本案裁判充分尊重当事人自由处分原则,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可参考的裁判思路,有利于维护民事诉讼管辖秩序。
粤公网安备 441402020001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