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住屋檐下,本应是温馨和睦的一家人,但五华一对年迈夫妇却将儿子与前儿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分割房屋。原是儿子儿媳离婚后,前儿媳仍住在前公公婆婆的房子里,且因其经常三更半夜回来,影响詹伯夫妇的生活作息。双方矛盾越演越烈,詹伯夫妇甚至多次报警,但均未能妥协解决,遂至五华法院请求分割房屋。最终五华法院判决房屋归詹伯夫妇管理、使用;詹伯夫妇应补偿儿子和前儿媳每人97387.5元房屋款。(文中人物均用化名)
案情回顾 父母子女发生纠纷 诉至法院分割房屋
詹伯夫妇育有一子阿华,阿华与阿红于2003年6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20年8月20日在五华法院调解离婚。2014年,在未分家的情况下,詹伯在位于华城镇的自留地(上世纪20年代土地下放时分给詹伯的)建造房屋,未办理建设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等权属证明,但镇政府对詹伯进行了罚款处理。共同建好房屋后,2015年初一家人开始居住于华城镇。在阿华、阿红离婚的时候,双方同意离婚,但阿红坚决要求继续在原房屋居住。考虑到阿华和阿红的请求及共同建造房屋的事实,于是双方调解离婚。离婚后,阿红搬回涉案房屋居住,但阿红经常三更半夜回来,影响詹伯夫妇的生活作息。且在同一房屋下,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产生矛盾,詹伯夫妇多次报警处理,但均未能妥协解决。故诉至法院分割涉案房屋。
庭审现场 涉案房屋是否家庭共同财产
詹伯夫妇表示阿华、阿红在建房的时候出资很少甚至没有出资,认为阿华、阿红作为一份,詹伯夫妇二人作为两份,才符合建造房屋的出资情况。另外詹伯夫妇建房时向女儿阿兰借款135500元,应先扣除借款后再进行分割。
詹伯夫妇申请法院进行评估鉴定,经鉴定,涉案房产评估价格为389500元。
审理结果 房产为家庭共同财产 应共同共有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房屋是否家庭共同财产,是否要对涉案房产进行分割清楚,房产归谁管理、使用,以及如何补偿。
詹伯夫妇坚持认为是自己出资建造的,并提供了罚款证明,但未能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无法证明涉案房产是其独立财产,且在2014年建设房屋的时候四人是未分家的。庭审中詹伯夫妇承认阿华、阿红在建房时出资很少,表示阿华、阿红是参与出资建设房屋。建设房屋,可以是出资,也可以是出力,至于出了多少,在大家没有约定份额的情况下,未分家共同参与建设房屋的人应对房屋共同共有。因此,涉案房屋应为家庭共有财产。
前儿媳阿红不同意分割财产,并表示要继续居住。但离婚不离家,并不利于化解家庭矛盾。阿华与阿红离婚后,阿红搬回涉案房屋居住,因阿红经常三更半夜回来,影响詹伯夫妇的生活作息,有视频为证。且在同一房屋下,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产生矛盾,这样再继续共处一屋,不利于生产生活,不利于安定团结。因此,将涉案房产分割清楚,双方分开居住是比较合理的处理方式。
由于建房所用的土地是上世纪80年代下放给詹伯夫妇的集体土地,而并非阿华、阿红婚后购买所得。阿华、阿红是2003年结婚,2014年建房的,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为共同建造的房屋部分。詹伯夫妇要求涉案房产归其管理、使用,阿华亦表示同意。涉案房产应优先给詹伯夫妇管理、使用。
根据五华法院查明的情况,该房产应为家庭共同财产,在无明确约定份额的情况下,应共同共有,若要进行分割,应由有份额的四人平分。在无法确定价格的情况下,应对房屋造价进行评估。经鉴定,涉案房屋的评估价格为389550元。因此涉案房产归阿勇、阿娣管理、使用的情况下,其应补偿阿华、阿红每人9738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