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一粮贸公司通过“代理人”黄某购买了一批竹香米,检查发现货物质量不合格便给予退还,但却迟迟未收到退款,于是将黄某及其代理的加工厂告上法庭,请求归还货款。那么,在本案中,货款到底应该由“代理人”黄某还是其代理的加工厂归还呢?最终,五华法院认定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判令黄某返还货款。
案情回顾 通过代理人购买稻谷 因质量问题退货后却迟迟未收到退款
某粮贸公司因生产需要,通过微信向代理人黄某采购竹香米稻谷,双方在微信上对稻谷的品种、单价、数量等内容进行了约定。黄某向粮贸公司发送了其所代理加工厂的营业执照及印有加工厂的本人名片照片作为身份证明,对此粮贸公司并未进一步核实。2020年12月14日,粮贸公司向黄某指定银行账户预付了货款116486元。第二日,粮贸公司收到黄某交付的竹香米后进行了取样检验,发现重金属超标,系不合格产品。粮贸公司随即与黄某在微信上协商退货退款事项,黄某同意退回稻谷并承诺在十天内退还货款,粮贸公司随即于当日将竹香米退还给了黄某。
但退回稻谷后,黄某迟迟未退还货款,粮贸公司经多次催收未果,遂将黄某及其代理的加工厂告上法庭,要求黄某及其代理的加工厂退还货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庭审现场 加工厂主张非本案适格被告 且不认可黄某的表见代理身份
加工厂表示,黄某以加工厂的名义与粮贸公司进行交易,但双方交易前加工厂的投资人已由黄某变更为他人,黄某并非加工厂的员工,亦未取得加工厂的授权,不构成表见代理。因此,加工厂认为其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没有参与粮贸公司与黄某之间的交易,不应承担退还货款的责任。
审理结果 属买卖合同纠纷 判令黄某退还货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于黄某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只有明确黄某表见代理身份的合理性,方可判断是由买卖人个人还是加工厂来承担退款义务。当个人以企业等名义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或达成口头协议,并收取了货款,但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时,首先应查明个人是否为企业员工,其次个人是否构成委托代理或表见代理,最后来判断企业等主体是否应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加工厂于2014年8月21日核准成立,2020年4月22日,投资者由黄某变更登记为他人。因此,黄某并非加工厂的员工,亦未取得加工厂的授权,不构成表见代理。加工厂在本案中未与粮贸公司形成买卖的合意,亦未收取涉案货款,故加工厂不是本案合同当事人,依法不应承担责任。
黄某作为与粮贸公司达成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其与粮贸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粮贸公司向黄某支付了货款,因黄某交付的货物质量问题双方达成退款退货的一致意见,粮贸公司已将货物退还,现粮贸公司主张黄某退还货款116486元,法院予以支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粮贸公司要求黄某支付资金占用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判令黄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货款116486元及资金占用费给粮贸公司。
法官说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渐衍生出各种各样的代理行为,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第三人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代理人的存在方便了各项交易的进行,省去了许多沟通成本,但由于这是一种夹杂着中间商的交易行为,很容易产生纠纷,表见代理纠纷便是其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类型。在表见代理纠纷案件中,交易主体需及时向企业确认与之联系的个人的法律地位,尤其在交易过程中对方出示了与企业相关的资料时,应尽必要的注意义务,主要包括向企业核实个人是否为员工、确定是否取得企业授权、贷款切忌汇入非对公账户等问题,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