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林将自己仍在按揭中的运输车转让给徐某金,约定由徐某金每月支付贷款金额,至贷款还清后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徐某金在支付了6个月的贷款后,不仅不再支付剩余款项,还将该运输车转卖给他人。近日,丰顺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成功促使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妥善化解矛盾。
2020年9月份,朱某林向广州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豪沃牌厢式运输车,约定首付款24980元,剩余购车款以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从2020年10月始至2023年9月止,每月月供4025.85元。2021年6月20日,朱某林将该辆运输车转让给徐某金,双方签订了《按揭车辆转让协议书》,约定自2021年7月始至2023年9月期间,徐某金每月支付4025.85元给朱某林用于还贷,直至贷款付清后再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同时,双方还约定,如果徐某金未能准时将按揭款支付给朱某林,因逾期造成征信问题,徐某金需支付4000元违约金给朱某林。合同签订后,朱某林便将该运输车交付给徐某金使用。之后,徐某金仅向朱某林支付了6个月的贷款。2022年3月,朱某林将徐某金起诉至丰顺县人民法院,要求徐某金支付剩余购车款84542.82元,并支付违约金4000元。
丰顺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详细了解案情,并依法组织开庭。庭审中,被告徐某金陈述已将涉案运输车转卖给第三人,无法追回。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在开庭结束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努力,最终,成功促使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确认徐某金欠朱某林购车款84542.85元,双方约定以分期还款方式支付。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碧娟 志威 丹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