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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区检察院联合六部门制定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2019-08-27 15:08:28      来源:梅江检察
  近年来,未成年人遭受虐待、性侵、故意伤害、杀害等事件时有发生,不法分子的作案手法越来越趋于隐秘和恶劣;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及自我保护能力不足;医疗、教育、社区、家庭等环节的疏忽,甚至出现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等等。
 
  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司法保护,依法惩治未成年人犯罪,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会同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妇联、区团委联合制定了《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试行)》,有效解决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隐蔽性强,发现难、报告难、干预难、联动难、追责难等问题。
 
  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
 
  指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民政、妇联、团委、社工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强奸、猥亵、虐待、暴力伤害等非正常损伤、死亡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备案记录,不得瞒报、漏报、迟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强制报告制度要求:
 
  检察机关  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案件等重大、敏感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等案件需要开展“一站式询问”未成年被害人的,检察机关应当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开展工作,防止造成未成年人二次伤害。人民检察院应当切实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监督。
 
  公安机关 在接到有关侵害未成年人的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问明案件的初步情况,制作笔录,迅速进行审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立案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并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通报证据收集、侦查进展、处理结果等案件信息。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收治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高度关注,除实施规定的医疗行为外,还应当详细询问未成年人遭受损害的时间、原因、过程、手段、后果等,及时予以记录、评估并保存相关病例、资料。
 
  教育机构  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虐待幼儿、校园欺凌、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开展先期调查,有违法犯罪情形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其他主管部门  卫生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社工组织主管部门应当就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建立监管机制。注重对强制报告制度的培训、宣传,增强工作人员责任感。
 
  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工作人员发现下列情形,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①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损伤的;
 
  ②结合医疗诊断,可以认定为不满十四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发生过性行为的;
 
  ③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未成年人怀孕、流产的;
 
  ④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精神恍惚等情况,存在或疑似存在家庭暴力、虐待、遭人麻醉等情形的;
 
  ⑤未成年人被遗弃在医疗、教育机构的;
 
  ⑥未成年人存在自杀、自残、工伤、交通事故、坠楼、溺水、中毒等非正常伤害、死亡情形的;
 
  ⑦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
 
  保密和反馈
 
  教育、医疗机构、社工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对于涉及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信息资料予以严格保密,严禁擅自通过网络或以其他方式散播。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于教育、医疗机构、社工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及时报案从而使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妥善保护、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惩处的典型案事例,应及时反馈相关情况,单独或联合给予相关人员适当表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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