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宁市检察院与兴宁市司法局签订《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健全行政权力监督机制,促进依法行政。
《实施办法》明确
建立信息共享、调查配合、案件线索移送、定期通报监督工作情况、联合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等多项机制,加强工作交流与日常协作,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政府层级监督有效衔接。
《实施办法》规定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将执行申请书同时抄送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执行裁定或者执行活动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检察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开展监督工作,并将审查结论和监督结果通报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促进行政执行力提高。
《实施办法》还规定
检察机关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能过程中,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行政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要求行政机关予以纠正,同时抄送司法行政机关;发现行政执法存在普遍性问题、规范性文件违法等问题,可以移送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处理。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结果反馈及时书面反馈检察机关,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对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工作不予配合;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对检察建议无正当理由不予回复、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等三种情形,检察机关可以将检察建议和相关情况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后将处理结果抄送检察机关,增强监督刚性。
行政机关认为检察建议错误或者明显不当的,可以向检察机关书面申请复查,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书面申请复核。
《实施办法》的出台,为促进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提供了制度保障。
下一步,兴宁市检察院将以此为契机,探索建立并完善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平台,以监督更加高效促进行政执法更加规范,有力助推法治政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