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是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很多持卡人盲目消费的最后,可能导致采取“以卡养卡”的方式存续大额透支消费,极易导致资金链断裂,从而引起一系列经济纠纷。
一、近年来信用卡纠纷案件的特点
1、个别银行纠纷多发。2018年至2020年6月,丰顺法院受理涉信用卡民事纠纷案件133件,涉案金额达385万多元,其中涉信用卡套现、透支等刑事犯罪案件1件1人。基本上均为信用卡透支导致的民事纠纷案件,都是经多次催款仍不及时还款被银行起诉的。
2、信用卡纠纷案件送达难,多采用公告送达。持卡人借款后要么外出做生意,要么故意躲避债务,拒绝参加诉讼,借款人应诉率低。原告方又不能提供借款人确切的地址,因此很多案件法律文书都只能通过登报公告送达。这样造成案件审理期限普遍较长、执行普遍较难。
3、群众法律和诚信意识淡薄。持卡人法律意识淡薄,不守信用,认为透支较小数额不会对自己有什么影响。而且抱有透支数额较小,银行可能不会追究的侥幸心理。
二、信用卡纠纷反映的社会问题
一是信用卡“滥发”问题。近年来,银行业竞争激烈,为扩大市场占有率,一些银行不但简化信用卡的申请手续,甚至不惜降低部分申请标准,例如免担保人、免入息审查等,以容易申请为噱头招徕用户,造成信用卡在一定程度上的滥发。经调研发现,个别银行为扩张信用卡业务,存在着审查力度过松现象,导致起诉时无法向法院提供准确、全面的被告(被申请执行人)信息资料(财产线索),造成大量案件送达难、执行难、执行效果差的情况。
二是信用卡“滥用”问题。我国没有规定自然人破产制度,信用卡申请人在信用卡消费的过程中,往往没有对自身的实际还款能力和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进行合理评估,一定程度上造成信用卡的滥用现象。一些流动人口甚至可能利用银行审查力度放松的漏洞,产生恶意逃避债务的侥幸心理。司法实践中,诉讼标的额在一万元左右的个人失信行为较为频发,既不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增加了社会管理成本。
三是信用卡纠纷滞后性问题。信用卡使用过程中预设的信用期和催收期,决定了信用卡纠纷从失信到涉诉,往往经历较长期间,具有滞后性,因而反映的是过去较长一段时间的金融产品问题。如未能及时加以规范管理,预计该类型的纠纷案件还会持续增长。
三、完善信用卡管理的建议
一是严格审查办卡人个人信息。应严格审查办卡人的住所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收入情况、资产状况等,确保办卡人填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司法实践中发现,一些银行在受理注记栏写明“已致电申请人联系人手机号码核实开卡申请人的工作单位、地址、手机号码”并盖有“已落实亲访亲签事项”章,但审理过程中发现联系电话已过期、填写的住所地是出租屋且已空置、填写的直系亲属联系人电话为空号、紧急联系人称不认识申请人,种种信息失灵导致案件需要公告送达。
二是增加“约定诉讼送达地址”内容。在信用卡合同中,可以尝试参照约定管辖的做法,在银行与申请人签订的信用卡协议中,增加“约定诉讼送达地址”的格式条款,并具体释明条款内容,以增进信用卡协议的约束力,促使申请人如实填写个人信息,一方面可以提醒申请人评估使用信用卡的诉讼风险,另一方面预防发生诉讼纠纷时能够有效解决“送达难”的问题。
三是建立分级授信和信用积累制度。司法实践中,一些信用卡纠纷案件中银行一次性授予申请人满额的信用额度,这相对于当前社会征信体系实际情况而言过于宽松。从推进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完善的发展步伐来看,更加适宜建立信用积累和分级授信制度。一方面,根据申请人的资产状况,授予不同级别的信用额度,并根据其资产状况变化而适时调整;另一方面,根据申请人的信用透支幅度与及时还贷状况,建立信用积累制度,根据信用积累情况适时调整信用额度,做到信用与风险相一致。
四是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除银行自身加强征信系统建设、建立征信“黑名单”之外,有必要加快实施个人破产制度和其它社会征信体系建设。通过整合社会各方面的征信建设,对信用卡失信行为、信用透支欠款拒绝履行等行为,进行有效制裁,从而遏止失信现象,促进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