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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大埔县城城区禁止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不变!

2020-01-14 19:46:30      来源:平安大埔

关于大埔县城城区禁止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大埔县城是我县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居民住宅多,人口密集。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减少县城城区环境污染,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县城城区区域禁止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一)东起陈牙陂S221新线路口沿S221新线(过境公路)至坳下、高圳;

(二)南起坳下、高圳,至南环路、葵坑口、粮食仓库、实验小学、大安入口;

(三)西起大安入口、文化中心、璜腾坑、旅游服务中心、锦绣山水城居民小区、仁和大桥、长寿公园;

(四)北起仁和大桥、长寿公园、丽水湾居民小区、河头、下坜、燕坑北岭移民村、岭下,至陈牙陂S221新线路口 

第二条  县公安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实施本通告的主管机关。湖寮镇党委政府、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房产管理局等单位协助实施。

第三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湖寮镇及各居委会、村委会、村民小组,应尽职尽责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对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依法作出处罚:  

(一)在禁区内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县安监部门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二)在禁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对单位直接责任人或行为人、指使人、教唆人,由县公安机关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第五条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违反规定造成他人人身安全或财产损失的,相关的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并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六条  对违反规定造成火灾、爆炸事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按本通告第四条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对违反通告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进行劝阻,劝阻不听的可向公安、安监部门举报。

第八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通告。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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