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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访放贷、暴力催债——李某强恶势力犯罪集团九名成员获刑

2020-10-14 17:22:34      来源:兴宁法院
  放贷时上门“家访”、收取高额利息,催债时言语恐吓、打砸店铺、喷漆塞锁、贴大字报,2017年7、8月开始,李某强先后纠集陈某东、肖某威、罗某锋等人加入“和X公司”,逐渐形成以李某强为首要分子,陈某东、肖某威、李某为重要成员,以罗某锋、戴某平、卢某华、刘某、黄某等人为积极参与者,主要以暴力或软暴力等违反犯罪方式追讨非法债务谋取非法利益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近日,梅州中院对以被告人李某强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作出终审判决。
  2017年7月中旬,李某强作为投资人进入刘某与陈某东等人合伙开办的信贷中介公司“和X公司”,约定由其出资进行高利放贷,约定收回的本金归李某强,收到的利息由李某强、刘某、陈某东等人按约定分配。“和X公司”由陈某东租下兴宁市兴城两间店铺作营业点,在没有进行工商局登记注册、未办理金融营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以“和X公司”名义从事民间放贷业务,并以高息放贷、收取家访费、违约金、滞纳金等手法牟取非法利益,对难以及时还款的债务人则采取暴力及软暴力手段催收本息、违约金、滞纳金等,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自“和X公司”开始高利贷营业到案发,李某强作为公司老板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为公司提供放贷的资金并最终决定是否放贷等;陈某东、肖某威、罗某锋是公司主要成员,先后担任公司财务,主要负责到借款人员处家访、审核相关信息、放贷及催债、代发公司成员报酬等;罗某锋负责记账收账;李某主要负责根据李某强等人的指示带领戴某平、卢某华等人,携带喷漆、铁锤、夜帽等物到借款人住家或工作地点,以恐吓、威胁、滋扰、纠缠、喷漆、砸门等手段,迫使借款人或其家属还款,或以催债之名强拿硬要他人财物。2018年9月11日、21日,公安民警将李某强、陈某东、罗某锋、李某、戴某平、肖某威、卢某华、黄某、刘某九人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九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他们长期纠集在一起,形成有组织的团伙,有明确的首要分子,有固定的骨干成员及积极参与者,分工协作,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发放高利贷等非法债务,采取毁坏财物、滋扰、恐吓、威胁、殴打等暴力、软暴力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债务人及其家属,严重扰乱了本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经兴宁法院一审、梅州中院二审,最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某强、陈某东、李某、肖某威、罗某锋、刘某、卢某华、戴某平、黄某九名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李某强、陈某东、李某、肖某威四名被告人同时并处80000至100000元罚金;作案工具、涉案款物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李某强、陈某东、刘某、李某退赔被害人罗某16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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