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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等人涉恶案终审判决,主犯获刑十一年

2020-10-14 17:23:57      来源:兴宁法院
  近日,梅州中院对以被告人夏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对首要分子夏某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对其余六名被告人根据各自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五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5000到10000元不等罚金。
  2017年至2019年2月间,夏某多次开设赌场,并组织郑某林、陈某甲、李某负责带人参赌、记账、抽水等。期间,为追讨参赌人员的欠款,夏某先后纠集刘某警、郑某林、陈某甲、李某等人以殴打、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催债的手段,有组织的实施了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另外,夏某还伙同妻子陈某乙以及杨某选向梅州市某某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抵押贷款290400元,并把抵押的小车私自出卖给他人,后拒不履行约定的义务。2019年4月4日,夏某、陈某乙、杨某选家属已将抵押贷款全部偿还给某某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得到谅解。 2019年2月12日,公安民警在兴宁市坭陂镇某村抓获夏某、刘某警; 3月4日,郑某林、陈某甲、李某主动到兴宁市公安局坭陂派出所投案; 3月12日、13日,公安民警依法传唤陈某乙、杨某选到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郑某林、陈某甲、李某结伙开设赌场,并以暴力手段非法拘禁他人,以殴打、威胁、恐吓等手段向他人索取赌债,强拿硬要,属恶势力犯罪,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夏某、杨某选、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刘某警伙同同案人使用暴力手段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案经兴宁法院一审、梅州中院二审,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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