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兴宁法院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笃定目标方向,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案件清结”“打财断血”“打伞破网”为重点,深入开展“六清”行动,确保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收官战。至目前为止,兴宁法院受理一审涉黑涉恶案件14件63人,结案14件63人,结案率100%,7件上诉,1件撤回上诉,3件维持原判,3件部分改判。涉及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组织卖淫、非法拘禁等多项罪名,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犯18人。判处财产刑数额共计431.2812万元,目前执行到位金额共计166.005万元,已控制可供执行财产70万元。
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
高度重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多次召开党组会、专项推进会,及时研判专项斗争发展态势。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党组成员及相关庭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压实主体责任,统筹推进扫黑除恶工作。强化专项工作合力,加强协调配合,注重工作协同,密切与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纪委监委、扫黑办等相关单位、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了解扫黑除恶工作态势,深入排查涉黑涉恶线索。抽调专人到市扫黑办集中办公,及时掌握扫黑除恶工作动向,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加大审判力度,精审大案要案
为加强涉黑恶案件的专业化审判,进一步精准打击黑恶势力,该院完善审判工作机制,强化审判业务技能,选取审判经验丰富的员额法官组建成合议庭,成立专业团队,专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同时,组织开展专项审判调研工作,及时发现审判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审判中好的经验,不断提升法院专项审判的能力。审理过程中始终坚持证据裁判,坚持正当程序,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既不拔高也不降格,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不断加快办案节奏,依法妥善审结,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审得快、判得准、打得狠,把每一起涉黑涉恶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检验的铁案。如李某强等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案,涉案人数众多,卷宗材料多达十八册,平均每册200多页,30张光盘,案件办理过程中,审判人员经常加班加点,认真开展证据审查、文书撰写、提讯庭审等工作,严守办案程序,严把办案质量,开庭时间长达两天,到一审结案时,最终形成108161个字198页的判决书。
加大执行力度,坚决打伞打财
在审理好涉黑涉恶案件的同时,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扫黑除恶战果,不断加大涉黑涉恶案件的执行力度,执行局重拳整治、强制执行,全面启动对涉黑涉恶案件的执行工作,强化“打财断血”,协调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加大财产查扣和取证力度,全面查清涉案财产,依法适用财产刑,组织开展黑恶案件涉财产部分专项执行行动,彻底摧毁黑恶犯罪分子滋生的经济基础。如陈某祥团伙开设赌场一案,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陈某祥、孟某、冯某龙等九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5万至25万元不等罚金;以赌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许某标、沈某彬、郑某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时并处罚金5万元。该案财产刑到了执行阶段,执行法官查封冻结扣押,两次专程到潮州上门执行,并通过与当地村委协调沟通、争取配合,最终该案财产刑执行到位58.06万元。
主动延伸职能,继续深挖彻查
打蛇打七寸,根治要“挖根”。在做好案件审理工作的同时,不断延伸审判触角,在对已结和在审案件进行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深挖彻查案件背后可能存在的“保护伞”,彻底瓦解黑恶势力,建立健全涉黑涉恶案件管理工作台账,指定专人负责,严守保密纪律,确保线索件件有登记,确保不出现泄露、私存、扣压、隐藏或遗失线索等现象。对受理发现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线索,严格按照规定及时移送本级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线索快速移送、快速反馈,确保不发生拖延、推诿、敷衍等行为。同时,严格按照市扫黑办工作要求,定期上报相关工作报表。共受理20条线索,已核实审查20条。
推进标本兼治,把准脉开好方
紧盯行业乱象和监管缺位等问题,主动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及时发送相关司法建议。如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件的特点和审判实际,通过详细梳理近期所审理的夏某案、丘某泉案两起涉恶案件,针对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农村“赌恶合流”的问题,向以上两起开设赌场罪重大涉恶案件主犯所在的镇村发出8份关于进一步加强禁赌宣传工作等方面的司法建议。同时,加强对已发司法建议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督促被建议职能部门认真落实,促进社会长效治理。被建议的镇村高度重视,积极回复落实,表示要根据辖区内出现的涉恶案件所反映的问题以及法院的司法建议,扎实推进农村地区禁赌的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大禁赌宣传力度,使赌博的危害性深入人心,从源头上有效预防了黑恶犯罪的滋生蔓延,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广泛发动宣传,营造浓厚氛围
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一次现场庭审就是一堂接地气的法治公开课。法院干警走出法院,到街头巷尾、商店门面、群众家中现场发放、张贴各类扫黑除恶宣传资料,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利用6.26国际禁毒日、12.4国家宪法日等在兴宁市明珠文化广场、神光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展扫黑除恶活动集中普法宣传活动9次。邀请梅州市人大代表、兴宁市政协委员等15人观摩夏某等7名被告人涉恶案件庭审,邀请人大代表旁听丘某泉等人涉恶案件开庭。在报刊、电视新闻、新媒体宣传报导《休闲中心暗藏乾坤,经营者组织卖淫获刑》、《转战民居、酒店开设赌场,非法获利250万领刑》、《家访放贷、暴力催债——李某强恶势力犯罪集团九名成员获刑》《夏某等人涉恶案终审判决,主犯获刑十一年》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内容48次。通过对涉黑涉恶典型案例的普法宣传,达到“打击一案、教育一批、震慑一片”的目的,实现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以下是兴宁法院整理发布的3宗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案例一:刘某山、曾某雄组织卖淫案
——休闲中心暗藏乾坤,经营者组织卖淫获刑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刘某山、曾某雄在兴宁市城区某酒店三楼共同投资开设一间休闲中心。经营期间,刘某山、曾某雄雇请张某裕、黄某坚、张某彬、罗某华等人对休闲中心进行日常管理。2016年开始,刘某山、曾某雄在该休闲中心以洗脚、按摩、推油等为掩护,组织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仅2017年3月至6月27日三个月的时间就非法获利530906元。2017年6月28日凌晨,公安民警在该休闲中心当场抓获涉嫌组织卖淫人员张某裕、协助组织卖淫人员黄某坚、张某彬、罗某华及卖淫嫖娼的五对男女。2017年12月22日,兴宁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裕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黄某坚、罗某华、张某彬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5000至7000元。2018年5月11日、7月20日,曾某雄、刘某山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处理结果】
兴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山、曾某雄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最终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该休闲中心经营者被告人刘某山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30906元,判处被告人曾思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30906元。
【典型意义】
卖淫嫖娼是社会丑恶现象,不仅败坏社会风气、破坏家庭关系,且易引发其他违法犯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社会环境。刘某山、曾某雄为攫取非法利益,组织卖淫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对此类案件的从严打击,有力净化了社会环境,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二:李某强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案
——家访放贷、暴力催债,九名成员获刑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中旬,李某强作为投资人进入刘某与陈某东等人合伙开办的信贷中介公司“和某公司”,约定由其出资进行高利放贷,收回的本金归李某强,收到的利息由李某强、刘某、陈某东等人按约定分配。“和某公司”在没有工商局登记注册、未办理金融营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民间放贷业务,之后形成以李某强为首要分子,陈某东、肖某威、李某为重要成员,罗某锋、戴某平、卢某华、刘某、黄某等人为积极参与者,主要以暴力或软暴力等违法犯罪手段追讨非法债务谋取非法利益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8年9月11日、21日,公安民警将李某强、陈某东、肖某威、李某、罗某锋、刘某、卢某华、戴某平、黄某九人抓获归案。
【处理结果】
该案经兴宁法院一审,梅州中院二审,对首要分子李某强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该集团其他八名成员根据各自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六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三名重要成员陈某东、李某、肖某威同时并处5万到8万元不等罚金,责令李某强、陈某东、刘某、李某退赔被害人罗某168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以李某强为首的犯罪集团成员多达十余人,他们长期纠集在一起,在兴宁城区以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为业,牟取非法暴利,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活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恶势力犯罪案件具有涉案人员多、犯罪事实多、法律关系交织复杂等特点。兴宁法院严格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对上述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定罪处罚。
案例三:夏某等人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合同诈骗案
——数罪并罚,主犯获刑十一年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9年2月间,夏某多次开设赌场,并组织郑某林、陈某甲、李某负责带人参赌、记账、抽水等。期间,为追讨参赌人员的欠款,夏某先后纠集刘某警、郑某林、陈某甲、李某等人以殴打、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催债的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另外,夏某还伙同妻子陈某乙以及杨某选向梅州市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抵押贷款290400元,并把抵押的小车私自出卖给他人,后拒不履行约定的义务。2019年4月4日,夏某、陈某乙、杨某选家属已将抵押贷款全部偿还给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得到谅解。
【处理结果】
以被告人夏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一案经兴宁法院一审,梅州中院二审,最终对首要分子夏某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对其余六名被告人根据各自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五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5000到10000元不等罚金。
【典型意义】
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是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催生恶性事件频发。操纵、经营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是国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对象。该恶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结伙开设赌场,并以暴力手段非法拘禁他人,以殴打、威胁、恐吓等手段向他人索取赌债,强拿硬要,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夏某作为该组织的骨干成员,被依法判处十一年半有期徒刑,彰显了人民法院对黑恶势力组织成员“零容忍、出重拳、下重手”打击的坚定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