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不是你想买卖就能买卖
这不
就有人知法犯法、以身试法
因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了一只“鼋”[yuán]
被我院依法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
法庭上,被告人表示非常自责和后悔
并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杨某某、余某某夫妇共同经营水产品生意。2021年5月10日,朱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发送了一只“鼋”的视频给杨某某,并询问杨某某是否购买,杨某某随即将该视频发至微信朋友圈兜售,后林某某(另案处理)表示愿意购买并通过微信向杨某某支付了定金。杨某某即向朱某某收购该“鼋”,并由余某某驾车到朱某某处载到“鼋”一只随即转卖给林某某等人,从中赚取差价。案发后,涉案“鼋”已追回。
(图片来源网络)
经鉴定,涉案“鼋”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涉案1只“鼋”的价值为150万元。
◆◆ 检察官说法 ◆◆
本案中,杨某某、余某某共同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明知鼋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而予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依法认定其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六条之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珊瑚、砗磲或者其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本案涉案鼋的价值为150万元,杨某某、余某某的犯罪情节严重,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院依法对杨某某、余某某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且认定其情节严重。经法庭审理后,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余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因其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保护野生动物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严禁非法猎捕、杀害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在买卖动物或宠物时,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可通过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向有关部门咨询,了解清楚动物种属,避免因为无知而犯法,更不能心存侥幸,知法犯法!
关于鼋
鼋又称作沙鳖、兰团鱼、癞头鼋和绿团鱼等,隶属爬行纲、龟鳖目、鳖科、鼋属。1989年,鼋被列为国家一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2000年,被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濒危物种红色名录列为濒危物种(EN),2003年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保护物种。
(图片来源网络)
为保护和拯救鼋,维护鼋种群延续,针对鼋天然栖息地及产卵场生境持续恶化、自然种群数量急剧衰退的现状,农业农村部于2019年11月编制印发了《鼋拯救行动计划(2019-203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