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即将来临
“爆竹声声除旧岁”的观念
早已植入人们心中...
但是燃放烟花爆竹
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不仅带来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
还易引起火灾及伤人事故
为全面落实岁末年初梅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持续巩固禁放工作成效,给广大人民群众欢度春节营造安全、有序的社会治安环境,梅州公安加大对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禁燃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的打击查处力度。
集中整治违禁
心存侥幸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罚!
1月25日晚,五华县公安局河东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河东镇下一村有人燃放烟花爆竹。经调查得知,燃放者为周某某和何某某,二人在吃完晚饭后,有了燃放爆竹助兴的想法,虽然明知有烟花爆竹禁燃禁放规定,但仍心存侥幸心理,购买烟花进行燃放,五华公安依法对周某某、何某某处以行政处罚。
排查安全隐患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严惩!
1月25日,兴宁市公安局联合市应急管理局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叶塘镇同众村一售卖烟花爆竹的店铺非法储存大量禁售礼花弹、烟花,经现场清点,民警依法对涉案的117个礼花弹、3箱烟花等禁售烟花爆竹产品进行扣押。
经查,林某某为一己私利,抱着侥幸心理非法存储大量禁售礼花弹等。目前林某某因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10日。
加大宣传力度
连日来,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民警通过在辖区各企业进出口、道路主干道等醒目位置张贴禁放告示、禁放标语、横幅等宣传资料,对禁放区域内的小区、城中村、老祖屋等有可能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群众进行走访宣传,在禁放区内开展禁放烟花爆竹政策的流动宣传,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禁放《通告》的规定,将禁放政策广而告知,使广大群众能正确理解、接受和支持禁放规定。
附:梅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区域范围示意图
依据相关规定,我市禁止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违反规定需承担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少一处燃放,多一片蓝天!
少一点噪音,多一份舒心!
希望广大市民朋友
积极参与到
烟花爆竹打非治违行动中来
共同为欢度新春佳节
创造一个安全、欢乐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