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清明,正是森林火灾高发期,森林防火形势严峻。近年来,祭祖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山边林地等野外用火不慎人为因素成为森林火灾的主因。“十年难育一棵树,星火能毁万亩林”,森林资源保护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为切实提升广大群众的防火意识和法制观念,梅州中院选取森林防火的典型案例,借此警醒社会公众汲取教训,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共筑森林防火墙。
放火烧山恶意大
绝不姑息严惩罚
2021年4月2日,房某村邀约同伴到其老家大埔县银江镇某村挖笋。到达山场后,房某村让同伴去挖笋,自己则以烧掉杂草便于出入且有利于竹笋生长为由,不顾同伴“不要烧山、不要玩火”的劝告,分别在停车坪上、下坡山路右边的杂草堆等九处点燃杂草后离去,还告诉同伴“如果有人问起烧山的事就说不知道”。后房某村点燃的杂草烧着并引发山火,山场护林员发现山火后及时进行扑救,经鉴定,该山火过火面积为345平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房某村无视国家法律,在山场故意多次放火烧毁树叶杂草等,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房某村在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缓刑期间又犯放火罪,依法应撤销缓刑,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放火罪对其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罪有别于失火罪,是一种主观故意犯罪,恶意较大,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更大,法律必须严惩。因此 “放火烧山,牢底坐穿”,既有朴素的价值观,也蕴含了深刻的法律意义。
野外作业引发火灾
复植补绿惩教结合
2021年1月3日,梅县区某石粉厂的管理人员李某明和员工郑某刚到石扇镇某山场,用氧割机对放置在山场的废铁板进行打孔以便吊装变卖,在打孔过程中产生的高温铁渣掉落在下方铁皮瓦上的干燥杂草中引燃起火,火势迅速蔓延无法扑救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林地面积2750亩,折合183.3公顷,造成两镇三村15个村民小组饮用水管和生态林损失4万多元,77户村民饮用水管、果树、房屋山火烧毁损失将近3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明家属委托梅州某公司对案涉多个火烧迹地复绿工程进行规划设计,与当地政府签订《复绿工程施工合同》,补植复绿费用总计248万多元;主动交纳扑火费3万元、复绿设计费4万元、保证金3万元及先行履行合同苗木费等费用;赔付山火造成当地村民饮用水管、果树、房屋损失共计34万多元,取得了村委、村民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和郑某刚明知使用氧割废铁很容易产生高温铁渣掉落到植被引发山火的情况下,未采取防火措施,未尽防火注意义务,造成大面积林地烧毁,受损集体和村民的范围广、损失大,公共安全危害明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但鉴于两名被告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且被告人李某明及其家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村集体及村民因山火造成的损失,对火烧迹地进行复绿补植,并得到村民小组及村民的谅解,遂依法判决李某明、郑某刚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失火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补植复绿”是让被告人在受到刑事处罚的同时,承担修复森林、生态环境的责任,采取承担劳务、给付货币、就地补植、异地复绿等方法补种林木相应面积,并将其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的情况纳入悔罪表现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充分践行了生态恢复性司法理念,取得惩罚、教育、修复生态的“三赢”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