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法院在砂田镇一居民住宅内,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案件。由于被告人余某兰年纪较大,并且行动不便,在取保候审的情况下,丰顺法院将法庭“搬”到被告人家门口。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今年88岁的被告人余某兰与邻居因猪舍权属问题引发纠纷。2021年9月11日,被告人余某兰放火将猪舍烧毁。经鉴定,被烧毁的猪舍在用品价格为8742.8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丰顺县法院受理该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考虑到被告人余某兰年近九十,行动不便,并且正在取保候审中,社会危害性较小,为减轻当事人诉累,经与多方沟通协调,决定到被告人的家门口开庭。
庭审当天,在简易而庄严的特殊法庭上,庭审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有序开展宣读起诉书、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整个庭审既规范有序,又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被告人余某兰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该案将择期宣判。
丰顺县法院表示,法院将法庭“搬”到行动不便的被告人家门口,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以更加人性化的方式保障被告人权利,能够体现司法温情,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