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远县人民法院审判了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据了解,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刘某某伙同徐某一、徐某二、林某某(以上三人另案处理)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使用气枪、鸟媒等禁用的捕猎工具,多次在平远县上举镇、东石镇、热柘镇等禁猎区非法狩猎野生鸟类,并将猎获物宰杀后食用,期间猎得野生鸟类共9只。2022年3月1日,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多次在禁猎区或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广东省政府曾于2018年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全省全面禁猎野生鸟类。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广东省政府曾于2018年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全省全面禁猎野生鸟类。法官提醒,广大市民群众要树立法治意识,拒捕拒食野生动物,维护生态环境。
梅州日报记者:梁志航
通讯员:刘佳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