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梅州讯 近日,蕉岭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
据了解,自2020年7月开始,徐某以某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员工的身份,虚构公司有内拓内销渠道贷款业务,采用“为其帮忙办贷款冲业绩”“提升额度”“办贷款赠送保险费”等理由引诱其朋友办理信用贷款后,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将全部或部分放贷款转账到其指定的所谓内拓内销银行账户内(实为徐某私人银行账户),承诺公司会按照贷款的约定进行分期还款,无需被害人还款。后来,徐某为便于其继续实施诈骗,还制作虚假的《内拓内销渠道贷款存续托管证明》并加盖伪造的合同专用章。
2022年11月,徐某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被害人的到期贷款,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查,2020年7月至2022年11月,徐某对杨某、钟某等18人实施诈骗,共骗得495.98万元,徐某先后转给被害人共193多万元用于还贷款,其余款项均被其挥霍一空。
蕉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实践中,借款人因受到诱导而办理本不需要的贷款,或办理与实际用途不符的贷款的情况时有发生。消费者应当合理评估自身消费、投资及贷款需求,防范“被激发”的贷款及理财冲动,诚信申请并理性使用贷款,切勿轻信“内拓内销贷款业务”“内部理财产品”“仅通过办理经营贷款就能进行投资的高收益投资产品”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贷款的实际用途和实际用款人不影响贷款合同主体的确定,即使名义上的贷款人并未实际使用借款,其仍应根据合同相对性,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近年来,银行贷后管理日趋严格,审查手段更为全面,一旦银行在跟踪检查中发现实际用款人违规使用贷款,随时可能提前收回贷款,导致名义借款人征信受损,并承担违约责任。
梅州日报记者:李盛华
通讯员:方静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