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仍不履行义务或不配合法院执行的,本院将依法正式实施罚款措施。”近日,蕉岭法院对拒不执行《协助查询通知书》的案外公司发出《预罚款通知书》,拟对其预罚款人民币50万元,“刚柔并济”为顺利执结“再加码”。
原来,2022年,河源某混凝土公司、刘某与林某签订合同,约定由林某向该公司供应水泥,货款月结,刘某为该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林某依约向该公司供应水泥,但该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后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上述合同,并请求判令该公司与刘某支付货款、违约金等。蕉岭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解除该买卖合同,并判令河源某混凝土公司向林某支付货款1688.26万元及违约金,刘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及刘某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林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通过线上、线下财产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刘某名下土地经两次拍卖均流拍、经变卖仍未成交。执行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沟通联系、释法明理,但被执行人多次表示现下资金紧张、经营困难,案件一度陷入僵局。后林某向蕉岭法院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河源某混凝土公司对惠州某建筑公司享有应收账款债权,请求法院进行核查。蕉岭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后,立即前往该建筑公司所在地进行调查,并向该建筑公司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但该建筑公司未按期回复,经法院催办后仍未回复。为充分保障申请人的胜诉权益,蕉岭法院遂依法向该建筑公司发出《预罚款通知书》。
收到《预罚款通知书》两日后,该建筑公司即将核查情况反馈至法院。蕉岭法院随即向该建筑公司发出《扣留提取收入通知书》,对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全额进行控制,待合同条件成就时进行扣划。
“预罚款、预拘留等‘预处罚’措施是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推出柔性执法、善意执行的理念后,法院创立的预留处罚空间的措施,相当于向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发出的‘黄牌警告’,若相关义务人仍不配合法院执行,将会受到真正处罚。”执行法官表示。
据悉,本案通过“预罚款”对协助义务人予以“惩戒预警”,在彰显法律威严的同时又留有回旋余地,赋予法院强制执行工作的“弹性”,体现了法院工作的“刚柔并济”,也使得案件中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法官说法:破解执行难,构建诚信社会体系,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协助和配合。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些“任性”的人或单位,对法定协助义务视而不见、拒不配合,这种行为不仅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执法秩序,还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协助执行义务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时,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南方+记者 陈萍
通讯员 方静娜 汤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