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大埔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宗诈骗案件入选《裁判者说》。被告杨某注册成为打车平台的司机,利用平台审核漏洞,虚假下单、接单,“空跑”骗取平台垫付车费,构成诈骗罪获刑。
2020年1月,杨某在“某鸣豪车专车群”微信群上看见“某平台有漏洞可以赚钱,有驾驶证可以跑地图赚钱”的内容后,与该群成员“某鸣”对接。“某鸣”让杨某注册一个司机账户,由其负责找外国人的信用卡并用该卡在某平台打车,打车成功后乘客没有付款,平台会先行垫付车费到司机账户上,所得钱款由杨某和“某鸣”三七分。杨某在“某鸣”指引下,成功注册司机账户,并将注册账号、密码发给“某鸣”。
2020年2月1日、2日,“某鸣”操作杨某的账号在平台上接单,但没有实际载客。随后,杨某将其收到的平台垫付打车费8379.36元全部提现,并按“某鸣”的要求,转账4200元至案外人罗某账户,剩余款项由杨某所得。案发后,杨某退赔8379.36元,并取得谅解。
大埔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虚假订单,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鉴于杨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给予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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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诈骗罪作了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法官指出,“薅羊毛”应遵守规则,逾越规则而获取非法收益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何判断网络“薅羊毛”行为是否合法,关键在于消费者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实信息进行交易,如果是根据平台、商家宣传,按照活动规则使用本人真实信息进行真实交易获取正常优惠,属于合法“薅羊毛”;如果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信息或者恶意利用商家过失、平台漏洞等进行虚假交易,则属于非法“薅羊毛”。
本案中,犯罪分子利用平台垫付机制的漏洞,通过虚构订单、未实际载客的方式“空手套白狼”骗取钱款,具有非法性和欺骗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法官借本案警醒广大民众,即使商家平台规则存在漏洞,也不代表可以被非法利用,要遵守诚信原则,合法获取商家的优惠福利,切莫贪图小利,触碰法律的红线。
梅州日报记者:李盛华